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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1. 余光明. ygm @yctvu .com.cn. 目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五章 法人.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九章 代理. 第十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章. 二、民法与民法学.  民法与民法学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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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法1 余光明 ygm @yctvu .com.cn

  2. 目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五章 法人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九章 代理 第十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3. 第一章 民法概述

  4. 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章

  5. 二、民法与民法学  民法与民法学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  民法是指民法规范的总称,或指作为一个部门法的民法,也可能是指某个单行民法规范。 第一章

  6. 民法学是研究民法规范及有关学理的一门法律科学。  民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民法学只是一种学说,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 民法与民法学互有联系互有影响,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第一章

  7.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一章

  8.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自愿为基础的具体的经济关系。 第一章

  9. (一) 财产的概念 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 (二)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 (三) 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四) 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第一章

  10.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 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第一章

  11. (二)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 主体地位平等 2. 与人身不可分离 3. 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4. 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 第一章

  12. 第三节 民法的沿革 一、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 公元6世纪,罗马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律编纂工作。先后编纂了《优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又称《法学总论》)和《新优士丁尼法典》,中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又译为《民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 第一章

  13. 二、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其类型 (一)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民法法系法典的一个典型。 《法国民法典》的体系以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为基础,由总则和三编组成,第一编(7~515条),人法第二编(516~710条)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第三编(711~2283条)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第一章

  14. 《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充分反映了发展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需要。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民法体系,结构严谨,语言明确流畅。但是该法典保留了亲权和夫权,对非婚生子女有所歧视,这些都违背“人生而平等”的原则。《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充分反映了发展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需要。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民法体系,结构严谨,语言明确流畅。但是该法典保留了亲权和夫权,对非婚生子女有所歧视,这些都违背“人生而平等”的原则。 第一章

  15. (二)《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纂》的体系为基础,分五编,共2385条。(二)《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纂》的体系为基础,分五编,共2385条。 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德国民法典》在立法技术上讲求精密、科学、严谨,被法制史学者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 第一章

  16. 三、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 20世纪初叶,在内容上具有时代意义的民法典是《瑞士民法典》。瑞士将合伙法、公司法和票据法并入债法典,开创了民商合一制的先河。 第一章

  17. 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也采民商合一制,对公司、合伙、合作社等作了详细规定,还包括有价证券、票据及保险方面的规定。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也采民商合一制,对公司、合伙、合作社等作了详细规定,还包括有价证券、票据及保险方面的规定。 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分总则、物权、债和继承四编,共436条,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在体系上有其特点,婚姻家庭方面的内容没有规定在民法典中,而是另立婚姻家庭与监护法典。劳动关系、土地关系方面也制定了单行立法。 第一章

  18. 四、我国的民事立法 (一) 清末,1907年开始了我国历史上的首次民法典编纂,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末及公布,清王朝即覆灭。 (二)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制定颁布的《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该法典采民商全一制。 第一章

  19.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作为六法全书组成部分的民法典在内地失去效力。长期以来,我国内地一直采用单行法的形式处理民事关系。 (四) 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重要的里程碑。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合同法》,我国民事立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第一章

  20. 第四节 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 一、民法的体系 (一)《民法通则》为基本法 (二) 《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为主要民事法律 (三) 《公司法》、《票据法》等为民事特别法 第一章

  21. 二、民法学的体系 (一) 总 论 1. 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 2. 民事法律关系 3. 民事主体 4.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5. 时效与期间 第一章

  22. (二) 物 权 (三) 债 权 (四) 知识产权 (五) 人身权 (六) 亲 属 (七) 继承权 (八) 民事责任与侵权行为 第一章

  23. 第五节 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渊源的含义 民法的渊源,是通常所说的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在这里,民法的渊源是根据民法的效力来源而划分的民法的不同形式,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学。 第一章

  24. 二、制定法 (一) 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二) 民事法律 (三) 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四) 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五) 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六) 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 (七) 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第一章

  25. 三、习惯 我国民法对习惯未作一般规定,只有某些情况下承认习惯具有习惯法的效力。 第一章

  26. 四、判 例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判例制,判例并无法律拘束力。最高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没有拘束力,一般说仅有指导或参考作用。 第一章

  27. 五、法理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法理是民法的渊源程,但法理的作用不可忽视。法律的学理解释、法学著作、法学原理,对法官裁决案例实际上起着重要作用。 第一章

  28. 第六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的效力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第一章

  29. 一、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适用于哪些人,我国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采用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章

  30.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效力。一般而言,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领土、领空、领海,还包括根据国际法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 第一章

  31. 三、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第一章

  32. (一) 民法的生效时间 1. 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2. 民法规范公布后经一段时间再生效 《民法通则》在1986年4月12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民法通则》第156条规定:“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旅行。” 第一章

  33. (二) 民法的失效时间 1. 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 2. 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 3. 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第一章

  34. (三) 关于民法的溯及力问题 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在具体实施中也有例外。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一章

  35.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36.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

  37. (一)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二) 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 (三)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第二章

  38.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 指导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基本原则对立法、司法与民事活动均有指导意义。 第二章

  39. (二) 约束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是原则性民法规范,它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都有约束力。 第二章

  40. (三) 补充功能 现行法规往往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实际的需要。在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而无具体民法规范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处理民事案件,民事主体可以直接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民事活动,处理民事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可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1) 平等原则;(2) 自愿原则;(3) 公平原则;(4) 诚实信用原则;(5) 公序良俗原则;(6)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二章

  41. 第二节 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1. 民事主体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 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3. 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42. 第三节 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1. 民法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 2. 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 3. 双方和多方的民事行为由当事人自愿协商。 第二章

  43. 第四节 公平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1. 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和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二章

  44. 2. 民法调整的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公平原则主要是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法律形式的合同关系的要求。 3. 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处理就体现了公平原则。在法律规定不具体或无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的情况下,在发生重大事情变更的情况下,法官应依公平原则做出裁决。 第二章

  45. 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原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其内含和外延具有很大的伸缩性。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为: 第二章

  46. 1. 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与他人之间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均应诚实。不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2. 民事主体应恪守信用,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使他人造成损害时,应自觉承担责任。 第二章

  47. 3. 法官及仲裁员处理民事案件时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事实为依据,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4. 在立法上,不仅需要在民事基本法上确立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而且还应根据需要制定若干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条款。 第二章

  48. 第六节 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章

  49. 第七节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对此作扩大解释,其内含包括禁止权利滥用。 构成权利滥用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有权利存在;二是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包括不行为);三是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第二章

  50.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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