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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規介紹. 耿一馨. 大 綱. 壹、證券交易法之規範目的與方法 貳、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與私募 參、公開發行公司之管理 肆、交易市場之管理 伍、證券商之管理 陸、證券相關事業與組織之管理 柒、仲裁 捌、不法交易 玖、責任 拾、投資人保護. 壹、證券交易法之規範目的與方法 (一). 立法緣起 投資人有保護之必要 相關業者有規範之必要 證券市場有維護之必要 立法目的 發展國民經濟 保障投資 規範方法 貫徹公開原則 禁止詐欺 處理利害衝突問題 管理證券相關事業 賠償與懲罰. 壹、證券交易法之規範目的與方法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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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規介紹 耿一馨
大 綱 • 壹、證券交易法之規範目的與方法 • 貳、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與私募 • 參、公開發行公司之管理 • 肆、交易市場之管理 • 伍、證券商之管理 • 陸、證券相關事業與組織之管理 • 柒、仲裁 • 捌、不法交易 • 玖、責任 • 拾、投資人保護
壹、證券交易法之規範目的與方法(一) • 立法緣起 • 投資人有保護之必要 • 相關業者有規範之必要 • 證券市場有維護之必要 • 立法目的 • 發展國民經濟 • 保障投資 • 規範方法 • 貫徹公開原則 • 禁止詐欺 • 處理利害衝突問題 • 管理證券相關事業 • 賠償與懲罰
壹、證券交易法之規範目的與方法(二) • 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交法第3條 • 2004.7.1改制成立─金融監理一元化 • 權限 • 規則制訂權及執行權§22、§14-2~§14-4、§36、§36-1、§44、§95、§102、§18 • 文件調閱權及財務業務檢查權§38、§64、§162 • 金管會組織法第5條 • 懲罰權§39、§56、§66、§18-1、§117、§137 • 辦理涉外事務§21-1
貳、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與私募(一) • 證券交易法規範之有價證券 §6 • 列舉之有價證券 • 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 • 經金管會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 受益憑證、認購(售)權證、存託憑證 • 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買賣、投資服務之外國有價證券 • 擬制有價證券 •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 • 前述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有價證券
貳、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與私募(二) • 發行市場(初級市場) • 募集§7 • 對特定人 • 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22 • 發行§8 • 發行人於募集後製作並交付,或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行為 • 申請核准─95.1.11已修正刪除 • 申報生效 • 主管機關規範發行市場之行政命令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 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貳、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與私募(三) • 公開說明書 • 應編製公開說明書之情形 • 募集、發行有價證券 §30I • 申請上市、上櫃或興櫃 §30III • 補辦公開發行 §42I • 公開招募 §22III • 公開收購 §43-4 • 應記載內容─公司概況、營運概況、發行計畫及執行情形、財務概況、重要決議等 •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未交付公開說明書之責任§31II • 公開說明書主要記載事項虛偽隱匿責任 • 民事責任 §32 • 刑事責任 §174
貳、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與私募(四) • 股權分散─現金增資對外發行新股比例§28-1 • 上市、上櫃公司 • 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10%,時價對外公開發行 • 不受公司法§267 III原股東儘先分認之限制 • 未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 • 持股1000股以上記名股東未達300人 • 未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股權分散標準 • 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10%,時價對外公開發行
貳、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與私募(五) • 私募§43-6~§43-8 • 定義:公開發行公司,依§43-6I、II,對特定人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 • 程序 • 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 • 事後報備 • 私募之對象 • 金融機構(應募人數無限制) • 具專業知識且資力豐厚者(不得超過35人) • 公司或關係人之內部人(不得超過35人) • 轉售之限制§43-8 • 罰則§175、§177①、 §178I②
參、公開發行公司之管理(一) • 基本規範精神 • 公開原則 • 公司治理 • 規範精神之實踐 • 財務業務之資訊公開 • 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 • 股東會之召開與委託書之管理 • 全體董監最低持股比例規定 • 內部人股權申報之管理 • 庫藏股制度 • 公開收購之管理 • 大量取得股權之申報
參、公開發行公司之管理(二) • 財務業務之資訊公開§36 • 定期報告§36I • 年度、半年度、季財務報告 • 每月營運情形報告 • 重大事項公開 • 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司先前申報公告之內容不一致§36II • 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施§7) • 年報§36III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參、公開發行公司之管理(三) • 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14-2~§14-5 • 獨立董事制度 • 設置:原則自由,例外強制 • 強化事前事中治理機制,賦予獨立董事特定權利義務§14-3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遵循辦法 • 審計委員會制度 • 審計委員會設置:原則自由,例外強制 • 與監察人擇一設置 • 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人數不得少於3人,,至少1人會計財務專長 • 兼具董事及監察人職權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參、公開發行公司之管理(四) • 股東會之召開 • 股東常會召開時間(公司法§170Ⅰ、Ⅱ) • 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召開股東會 • 每年至少須召集一次 • 股東會召集通知及公告(公司法§172Ⅲ) • 股東常會:應於30日前通知各股東 • 股東臨時會:應於15日前通知各股東 • 持有記名股票未滿1000股股東,以公告方式為之(證§26-2) • 股東會出席方式 • 親自出席(公司法§176) • 委託出席 (公司法§177) •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通訊投票)(公司法§177之1Ⅰ) *金管會配合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增訂專章 • 相關法令 • 公司法§ 177-3 •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記載及遵行辦法 • 公司法§ 182-1 • 公司應訂定議事規則
參、公開發行公司之管理(五) • 委託書之管理 • 公司法§ 177 • 證交法§ 25-1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應予限制、取締或管理 • 徵求人、受託代理人與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 資格條件、委託書之格式、取得、徵求與受託方式、代理之股數、統計驗證、使用委託書代理表決權不予計算之情事,應申報與備置之文件、資料提供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由主管機關訂之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例:不得價購委託書,不得空白委託) • 罰則─證交法 §178 I(5)
參、公開發行公司之管理(六) • 全體董監最低持股比例規定 • 證交法§ 26 • 公開發行公司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持有之記名股票,各不得少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一定成數 •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查核實施規則
參、公開發行公司之管理(七) • 內部人股權申報之管理─事前申報§22-2 •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股超過10%之股東,其股票之轉讓,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 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自申報主管機關生效日後,向非特定人為之(如公開承銷) • 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每一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3日後,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 • 但每一交易日轉讓股數未超過1萬股者,免予申報。 • 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3日內,向特定人為之 • 內部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者
參、公開發行公司之管理(八) • 內部人股權申報之管理─事後申報§25 • 初次申報§25I • 公開發行公司於登記後,應將內部人持股,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定期申報§25II • 內部人應於每月5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之情形向公司申報 • 公司應於每月15日以前,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 *內部人持有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 持股設解質申報§25IV • 內部人持有之股票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即通知公司 • 公司應於其質權設定後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 • 內部人於解質時,亦應比照設質程序辦理申報及公告
參、公開發行公司之管理(九) • 庫藏股制度§28-2 • 適用對象─上市、上櫃公司 • 買回目的§28-2I • 轉讓股份予員工 • 配合可轉換公司債等發行,作為股權轉換之用 • 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 • 方式 • 在集中市場或店頭市場買回 • 對非特定人公開收購 • 程序─董事會決議 • 數量及金額限制§28-2II • 公告申報─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 權利行使限制 • 不得質押 • 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參、公開發行公司之管理(十) • 公開收購§43-1 II~§43-5 • 意義 • 不經由集中市場或櫃檯買賣市場 • 對非特定人以公開方式收購有價證券 • 以公告、電話、說明會或其他方式為公開要約 • 公開收購之公告申報 • 收購條件之一致 • 公告收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購買同種類證券 • 公開收購說明書之交付 • 不得任意停止公開收購程序之進行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參、公開發行公司之管理(十一) 一般公開收購 須公告申報 50日內取取20% 0% 5% 強制公開收購 須公告申報 簡易公開收購 不須公告申報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於五十日內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者,應以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 收購數量未超過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 • 收購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之有價證券 • 其他
參、公開發行公司之管理(十二) • 大量取得股權及變動之申報 • 法規依據:證交法§43-1I • 適用對象 •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 股份總額超過10%者 • 共同取得定義: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取得 • 取得股份之計算方式 • 任何人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其取得股份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 取得股份不以過戶為取得之要件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
法律授權公權力行使 私法契約關係 集中交易市場 店頭市場 台灣證券交易所 證券櫃買中心 證券商 自營 經紀 承銷 證券保管劃撥 款項轉撥 台灣集保公司 金融機構 肆、交易市場之管理(一) 證券交易市場運作流程圖 金管會(證期局) • 債券市場-議價 • 上櫃股票-競價 • 興櫃股票-議價 • 衍生性商品-議價 • 上市有價證券-競價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契約 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 參加人契約 委託代收代付交割款項契約 開戶契約 投資人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契約 開戶契約+委託代收代付交割款項約定
肆、交易市場之管理(二) • 交易市場之種類 • 集中交易市場 • 櫃檯買賣市場(店頭市場) • 上櫃 • 興櫃 • 證券交易所 • 會員制 • 公司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董監經規範§126 • 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契約─證交所&證券商§129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 店頭市場§62 •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
肆、交易市場之管理(三) • 有價證券買賣交割規定§43 • 現款現貨§43I • 集保股票帳簿劃撥 §43II • 提升證券交割制度之安全與效率 • 投資人應先開立銀行劃撥帳戶與集保帳戶,買賣股票須透過銀行劃撥帳戶與集保帳戶辦理交割 • 證交所、櫃檯買賣中心 、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之集中交割,應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 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原則 • 原則:集中交易─上市有價證券 • 例外:場外交易§150 • 有價證券停止買賣§144- §148 • 市場違約處理§153、 §154
伍、證券商之管理 • 證券商之設立 • 許可主義§44I *證券商設置標準 • 證券商之種類與業務範圍§15、§16 • 承銷§71-§82 • 自營§83-§84 • 經紀§85-§88 • 證券商管理重點 • 財務─營業保證金、流動比率、自有資金運用 • 業務─業務開放§45、§51、§60、§73、§77、§78 • 人員─資格條件、登記、訓練 • 主管機關之檢查§64、§65 • 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66、§174I(5) 、 §177II 、 §178I (3)、II *證券商管理規則&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 未經許可不得經營證券業務§44I
陸、證券相關事業與組織之管理(一) • 證券服務事業之範圍 • 證券信託事業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證券金融事業 • 信用評等事業 • 證券服務事業之管理 • 訂定管理規則 §18II • 主管機關檢查權 §18準用§38 • 主管機關糾正處分權 §18之1準用§39 • 主管機關懲處權 §18之1I準用§66 • 對人員之管理
陸、證券相關事業與組織之管理(二) • 自律組織 •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 證券商應加入同業公會,始得開業§89 • 依§90訂定「證券商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 證交所、櫃檯買賣中心 • 自律規範 例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範本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手續費折讓自律規則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收取手續費自律規則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徵信與額度管理自律規則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處理重大違約交割案件自律規則
柒、仲裁 • 強制仲裁與任意仲裁併行§166I • 證交法有關仲裁之特別規定 • 防訴抗辯 • 主管機關選定第三仲裁人 • 主管機關對不履行仲裁判斷之證券商為停止業務處分 •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及證交所應訂明仲裁事項 • 法律補充─仲裁法
捌、不法交易(一) • 禁止不法交易之目的 • 維護證券市場交易之公正與公平 • 不法交易之類型 • 市場操縱 • 內線交易 • 市場操縱§155 • 不履行交割§155I(1) • 相對委託§155I(3) • 抬高或壓低有價證券交易價格§155I(4) • 自行連續委託買賣而相對成交§155I(5) • 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155I(6) • 其他操縱情事§155I(7)
捌、不法交易(二) • 內線交易§157-1 • 具內部人或消息受領人之身分內部人 • 獲悉影響股價之重大消息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四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 • 消息未公開前買賣上市上櫃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行為人具有故意 ◆短線交易§157(僅民事責任) • 內部人 • 六個月內買賣─不須以內線消息進行交易為要件 • 歸入權行使 • 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 • 利益之計算:最高價減最低價( 施細§11)
玖、責任(一) • 民事責任 • 詐欺買賣§20III • 財務報告及財務文件虛偽或隱匿§20-1 • 未依法交付公開說明書§31 • 公開說明書主要內容虛偽或隱匿§32 §32 • 市場操縱之賠償責任§155III • 歸入權§157 • 內線交易之賠償責任§157-1 • 行政責任 • 內部人未依規定辦理持股異動申報 • 未依主管機關命令提出帳冊、文件 • 董監事持股未達法定比例 • 其他違法類型詳§56、§66、§177-1、§178
玖、責任(二) • 刑事責任 • 詐欺買賣§171 • 財務報告及財務文件虛偽或隱匿§171 • 未依法交付公開說明書§177 • 公開說明書主要內容虛偽或隱匿§171、 §174II • 市場操縱§171I① • 內線交易§171I① • 內部人不合常規交易§171I② • 內部人違背職務、侵占公司財產§171I③ • 其餘犯罪類型 請參照§171、§172、§173、§174、§175
拾、投資人保護 • 投資人保護 • 機構: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依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 主要業務 • 證券及期貨相關法令諮詢 • 受理申訴、調處業務 • 團體訴訟或仲裁 • 辦理保護基金償付作業 • 監督上市櫃公司歸入權行使 • 投保中心團體訴訟辦理流程 • 案件初步評估 • 公告並受理投資人求償 • 進行保全程序 • 提起民事訴訟 • 勝訴判決確定 • 聲請強制執行 • 分配求償金額予投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