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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元 期 货

金 元 期 货. 期货居间人培训课程. 公司简介. 金元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鑫港担保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实际控股股东为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 亿元 拥有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公司目前设有深圳、大连、郑州、上海、西安、海口等六家营业部 公司凭借雄厚的股东背景、良好的市场信誉,公司经营业绩连续多年增长,综合实力稳居海南省同行业首位. 期货基础知识 —— 期货,人类经济贸易发展的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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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金 元 期 货 期货居间人培训课程

  2. 公司简介 金元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鑫港担保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实际控股股东为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亿元 拥有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公司目前设有深圳、大连、郑州、上海、西安、海口等六家营业部 公司凭借雄厚的股东背景、良好的市场信誉,公司经营业绩连续多年增长,综合实力稳居海南省同行业首位

  3. 期货基础知识——期货,人类经济贸易发展的结晶。期货基础知识——期货,人类经济贸易发展的结晶。 期货是现在进行买卖,但是在将来进行交收或交割的标的物,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例如黄金、原油、农产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还可以是金融指标。 买卖期货的合同或协议叫做期货合约。买卖期货的场所叫做期货市场。

  4. 第一部分 期货基础知识 一、期货市场概述 第一章 期货市场的产生 期货市场最早萌芽于欧洲。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就出现过带有期货贸易性质的交易活动。到十二世纪,这种交易方式在英、法等国的发展规模很大,专业化程度也很高。 1251年,英国大宪章正式允许外国商人到英国参加季节性交易会。后来,在贸易中出现了对在途货物提前签署文件,列明商品品种、数量、价格,预交保证金购买,进而买卖文件合同的现象。1571年,英国创建了世界上第一家集中的商品市场——伦敦皇家交易所,在其原址上后来成立了伦敦国际金融期货期权交易所。其后,荷兰的阿姆斯特丹建立了第一家谷物交易所,比利时的安特卫普开设了咖啡交易所。1666年,伦敦皇家交易所毁于伦敦大火,但交易仍在当时伦敦城的几家咖啡馆中继续进行。17世纪前后,荷兰在期货交易的基础上发明了期权交易方式,在阿姆斯特丹交易中心形成了交易郁金香的期权市场。1726年,另一家商品交易所在法国巴黎诞生。

  5. 现代意义上的期货交易所在19世纪中期产生于美国芝加哥。 1848年,芝加哥的82位谷物商人发起组建了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hicago Board of Trade, CBOT)。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发展初期主要是改进运输和储存条件,同时为会员提供价格信息等服务,促进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直到1851年,才引进了远期合同。但这种远期交易方式在随后的交易过程中遇到了转让困难等问题,如商品品质、等级、价格、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不统一,交易双方信誉难以调查,使交易风险增大。 针对上述情况,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于1865年推出了标准化合约,同时实行了保证金制度。至此,真正意义上的期货交易所诞生。随后,在1882年,交易所允许以对冲方式免除履约责任,加大了期货市场流动性。(大豆、豆油、豆粕、玉米、小麦等谷类作物) 世界主要交易所: 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 肉类和畜类(活牛、活猪) 纽约期货交易所 (ICE) 糖、棉花、咖啡、可可 纽约商品交易所 (COMEX)金属(铜、黄金、白银) 纽约商业交易所 (NYMEX)原油、燃料油 伦敦金属交易所 (LME)金属(金、银、铜、铝、锌)

  6. 第二章 期货市场的发展 国际期货市场的发展,大致经历了由商品期货到金融期货、交易品种不断增加、交易规模不断扩大的过程。 (一)商品期货 商品期货是指标的物为实物商品的期货合约。 1、农产品期货。1848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诞生以及标准化合约推出,不断有新的期货品种上市交易。 2、金属期货。最早的金属期货诞生于英国。1876年成立的伦敦金属交易所(LME),开金属期货交易之先河。1920年,铅、锌继铜和锡之后在伦敦金属交易所上市。伦敦金属交易所自创建以来一直生意兴隆,至今伦敦金属交易所的期货价格依然是国际有色金属市场的晴雨表。 美国金属期货的出现晚于英国。纽约商品交易所(COMEX)成立于1933年,于1974年推出黄金期货合约,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国际期货市场具有较大的影响。 3、能源期货。20世纪70年代初发生的石油危机直接导致了石油等能源期货的产生。目前,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和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IPE)是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能源产品交易所。

  7. (二)金融期货 1972年5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设立了国际货币市场分部,首次推出外汇期货合约。 随后,在1975年10月,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推出世界首个利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1982年2月,美国堪萨斯期货交易所(KCBT)推出了价值线综合指数期货合约,使股票价格指数也成为期货交易的对象。 至此,金融期货三大类别的外汇期货、利率期货和股票价格指数期货均上市交易并形成规模。

  8. 第三章 我国期货市场的建立与规范 (一)我国期货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1990年10月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引入期货交易机制,新中国首家期货交易所成立。 1992年5月,上海金属交易所开业。 1992年7月,第一家期货经纪公司——广东万通期货经纪公司成立,同年底,中国国际期货经纪公司成立。 (二)我国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 1999年6月2日,国务院颁布《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与之配套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也相继发布实行(2002年修订)。 1999年1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将期货领域的犯罪纳入刑法中。 2000年12月29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宣告成立,同时标志着我国期货市场的三级监管体系的形成。

  9. 二、合约 第一章 期货品种和期货合约 1998年,在中国期货市场再次进行清理整顿之后,国内期货交易所减少为3家,即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也由原来的35个减少和发展到25个。其中,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的期货品种有铜、铝、锌、天然橡胶、燃油、黄金、白银、螺纹钢、线材;郑州商品交易所上市的期货品种有强麦、硬麦、白糖、棉花、菜油、PTA、早籼稻、玻璃;大连商品交易所上市的期货品种有大豆、豆粕、豆油、棕榈、玉米、PVC、塑料。随着我国期货市场的不断发展,新合约相继上市,使期货品种进一步丰富。

  10. 三、期货交易与投资 第一章 期货交易制度与流程 第一节 交易制度 期货交易的基本制度包括: 1.保证金制度 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缴纳资金,作为其履约的财力担保,然后才能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并视价格波动决定是否追加资金,这种制度就是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的收取是分级进行的,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 2.每日结算制度 每日结算制度又称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逐日盯市,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保证金。结算由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期货交易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交易所对会员结算,经纪公司对客户结算。

  11. 3.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视为无效,不能成交。涨跌停板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确定。 4.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为了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对会员及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超过限额,交易所可按规定强行平仓或提高保证金比例。 5.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客户须经过经纪会员报告。

  12. 6.实物交割制度(必须法人) 实物交割制度是指交易所制定的、当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所将双方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进行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制度。  7.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者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时,或者当会员或客户违规时,或者遭遇紧急情况时,或者发生其他需要强行平仓的情况,交易所为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实行强行平仓的制度。 第二节交易流程 普通投资者在进入期货市场交易之前,应首先选择一个具备合法代理资格、信誉好、资金安全性好、运作规范和收费合理等条件的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申请开立账户。开立账户是投资者(委托人)与期货经纪公司(代理人)之间建立的一种法律关系。

  13. 一、开户 (一)风险揭示 客户委托期货经纪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必须事先在期货经纪公司办理开户登记。期货经纪公司在接受客户开户申请时,须向客户提供《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个人客户应在仔细阅读并理解后,在该《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上签字;单位客户应在仔细阅读并理解之后,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在该《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签署合同 期货经纪公司在接受客户开户申请后,双方须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个人客户应在该合同上签字,单位客户应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人在该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缴纳保证金 客户在与期货经纪公司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之后,应按规定缴纳开户保证金,存入期货经纪合同中指定的客户账户中,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

  14. 根据我国有关期货交易的法规,目前我公司直接受以下两类交易账户:根据我国有关期货交易的法规,目前我公司直接受以下两类交易账户: 1.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是指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个人账户纯属个人所有,在开立账户时由个人签字生效。开立个人帐户需要开户人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账户:单位账户亦即法人账户,是指以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名义所开立的账户。开立单位帐户需要开立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单位公章、法人代表印签。若法人代表不能亲自办理开户手续,开户人需持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单位授权开户证明和法人代表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果有委托人)。

  15. 下单方式 客户在正式交易前,应制定详细的交易计划,在此之后,客户即可按计划下单交易。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货经纪公司下达交易指令,具体下单方式有如下几种:1.书面下单客户亲自填写交易单,填好后签字交由期货经纪公司交易部,再由期货经纪公司交易部通过电话报单至该公司在期货交易所场内的出市代表,出市代表输入指令进人交易所主机撮合成交。2.电话下单客户通过电话直接将指令下达到期货经纪公司交易部,再由交易部通知出市代表下单。3.自助终端交易- 手机软件 客户通过期货公司营业部设置的专用委托电脑终端,输入交易密码等,自行将委托内容输入电脑交易系统,以完成交易。 4.网上交易 客户通过因特网或局域网,使用期货公司配置的网上下单系统进行网上下单。进入下单系统后,客户需输入自己的客户号与密码,经确认后即可输入下单指令。下单指令通过期货公司专线传到交易所主机进行撮合成交。客户可以在期货公司的下单系统获得成交回报。

  16. 居间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履行地: 委托人:金元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居间人: 委托方与居间方经过平等协商,就居间业务的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项 居间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向委托方报告订立期货合同的机会和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媒介服务。 第二条: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与支付时间和方式 居间方促使委托方与第三人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在该合同成立后,根据该客户交易情况,由委托方按月计算出委托方每月的税后净收入(剔除成本后),按一定比例计算出返还居间方应得的报酬。

  17. 由委托方于次月的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前以现金/转帐方式一次性支付给居间方,居间方应交纳的各项税费由居间方承担,委托方应当在其所得的报酬中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代扣代缴。由委托方于次月的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前以现金/转帐方式一次性支付给居间方,居间方应交纳的各项税费由居间方承担,委托方应当在其所得的报酬中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代扣代缴。 第三条:委托方义务 (1)依约及时向居间方支付报酬。 (2)向居间方介绍业务规则,必要时,向居间方提供专业培训。 第四条:居间方的义务 (1) 居间方应当就涉及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相关事项(包括委托方认为需要了解的与其订立合同的第三人的有关情况),向委托方如实报告;特别要向投资者阐述从事期货交易存在的风险,如提供《风险揭示说明书》等,不得故意隐瞒投资期货的风险或故意扩大投资期货的利益,不得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更不允许进行欺诈活动。 (2) 居间方应当面审核投资者(自然人\法人)及其相关委托授权人身份的真实性、相关开户所需证件与预留印鉴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居间方无法保证投资者及其相关委托授权人身份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应通过当地公证处公证或律师鉴证,居间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方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所有法律纠纷与后果均由居间方承担。 (3) 居间方不得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介绍、提供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机会。

  18. (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间方不得接受委托(包括委托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代理订立或以自己的名义订立期货经纪合同; (5) 居间方无权代理客户下达交易指令、无权代签交易帐单及代理客户委托调拨资金。 (6) 居间方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的书面或口头承诺。 (7)居间方不得为客户提供委托方营业场所之外的集中交易场所,不得以委托方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 (8)居间方不得诋毁委托方和所介绍客户的名誉,不得开发委托方已有客户。 (9)居间方不得以委托方工作人员的名义开展居间业务活动,或以委托方代理人的名义从事非居间业务活动。 (10) 居间方所获知的委托方的一切商业秘密和其他任何信息,均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自己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进行披露; (11)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或损害委托方利益的其他情形的,本合同自动终止,居间方应向委托方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所有后果均由居间方承担。 (12) 居间方在进行居间活动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不论委托方与第三人的期货经纪合同是否成立,均由居间方自行承担。

  19. 第五条:特别约定 居间方明白并同意,居间方为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并非委托方的工作人员,不纳入委托方劳动编制,不享有劳动福利、保险等委托方工作人员所享有的权益。 第六条: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定,即为违约,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条:合同的补充、变更与终止 (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条款,并以变更后的条款为准。 (3)本合同可因以下事项终止: •任何一方依约解除; •合同期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 •双方协商。 第八条:其他事项 本合同中双方所留的地址即为法定通讯地址,一方按此地址寄出的函件,即视为对方已收到;一方地址如有变更,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在对方收到变更通知前已经交寄的函件仍为有效。

  20. 第九条:纠纷处理方式 因本协议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请海南证券业协会调解,或直接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委托方及居间方各执一份。 委托方:金元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方: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电话:电话: 邮编:邮编: 年月 日年月日

  21. 海南辖区期货自然人居间业务自律管理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期货经营机构期货居间人的居间行为,维护期货交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和期货市场秩序,防范和隔离风险,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辖区内(以下简称本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委托期货居间人从事期货居间介绍活动必须遵守的管理规则。 本公约所称本辖区内期货经营机构是指注册地在本辖区的期货公司及异地期货公司在本辖区设立的营业部。 第二章 期货居间人身份及行为的确定 第三条 期货居间人是指接受期货经营机构委托,为其提供订立期货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期货业务中介服务等媒介服务,期货经营机构向其支付报酬的自然人或法人。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第四条 本公约仅适用于从事期货居间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居间业务自律管理另行制定。

  22. 第五条 自然人居间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或期货经营机构的期货居间人培训与考试; (五)非证券期货市场禁入者;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期货经营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本公司或其他期货经营机构的居间人。 第七条 期货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三章 期货居间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期货居间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按居间合同的约定获取居间报酬; (二)在从事正当的居间活动时,有权通过期货经营机构获取国家监管部门公开发布的与期货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三)有权参加各期货经营机构的各种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宣传期货市场,以维护各期货经营机构形象; (四)利用自身的资源网络提供订立期货合同的机会。

  23. 第九条 期货居间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各所在期货经营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 (三)须遵守以下居间行为准则: 1. 忠实准则: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自己的中介义务,积极促成投资者与期货经营机构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不得阻挠妨碍投资者与期货经营机构的签约活动,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告知义务:如实向签约双方告知有关签订合同事项,特别要向投资者阐述从事期货存在的风险,不得故意隐瞒投资期货的风险或故意扩大投资期货的利益,不得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不允许进行欺诈活动; 3. 不作为准则:不得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介绍、提供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机会,不得为非法成立的期货公司或其他不具备期货经营许可的机构介绍客户从事期货投资; 4.禁止越权代理:期货居间人仅作为提供“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无权代理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无权代理客户委托下达交易指令,无权代理客户委托调拨资金;无权代理客户签署交易结算单; 5.保密准则:期货居间人应保守期货经营机构的商业机密,为投资者保守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或转递给他人; 6.禁止行为:不得利用各期货经营机构期货居间人身份非法集资或融资;不得以各期货经营机构期货居间人的名义从事期货居间以外的经纪活动;不得利用客户的资金、账户为本人或其他人从事期货交易;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的承诺;不得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的场所,不得以各期货经营机构的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不得贬低或诋毁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居间人;不得以各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的身份招揽客户。

  24. 第四章 期货居间人管理 第十条 居间人培训和考试工作由各期货经营机构自行组织进行。培训教材应事先报海南证券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审核通过。 各期货经营机构应将居间人培训资料、培训课时、培训方式、考试试卷等材料妥善保管,以备协会抽查。 第十一条 自然人居间人需经本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培训和考试合格或提供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合格证书,才能以期货居间人的身份从事期货居间业务。 第十二条 各期货经营机构应制定自身的居间人管理办法,与居间人订立期货居间合同,应当审查其资格条件,并要求居间人提供以下资料文件: (一)正反面身份证复印件、近期2寸免冠照二张、学历证明; (二)通讯地址、联系方式; (三)协会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期货经营机构与期货居间人签订书面期货居间合同前,应当向期货居间人出示本公约,期货居间合同中应明确期货居间人自愿遵守本公约的规定,并愿受本公约约束。 第十四条 期货居间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二)委托事项;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期货居间人的基本行为规范; (四)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解决争议的办法。

  25. 第十五条 期货居间人成功介绍客户到期货经营机构签约的,期货经营机构应与客户签订《期货居间人确认书》,确认该期货居间人身份及规定居间人不得代客理财等事项。 第十六条 期货经营机构应于签订居间合同和解除居间合同的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备案。备案的信息包括:居间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签订/解除时间等。 期货经营机构应在经营场所或公司网站公示居间人信息。 第十七条 已与期货经营机构订立期货居间服务合同的居间人同一时期不得与其他期货经营机构订立期货居间合同。 第十八条 期货经营机构可按月支付居间酬金,酬金计算比例不得超过净手续费的50%。 各期货经营机构在本公约出台前已经签订的居间合同中规定的期货居间人提成比例在该合同到期后续签时需按本公约规定执行。 异地客户、资金较大或交投活跃客户,居间返还比例超过50%的,应向协会报批,由协会核实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 期货居间人进行居间活动费用由期货居间人自行承担;期货居间酬金须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可由期货经营机构如实代缴或由居间人自行缴纳后向期货公司提供劳务发票。 第二十条 期货经营机构须加强对居间人的日常管理。对居间人介绍的客户交易出现异常或大额亏损情形的,应及时回访。若发现有期货居间人违反本公约的规定,期货经营机构应当立即解除其居间合同。 第二十一条 协会接到对居间人投诉问题的,应及时处理。同时建立期货居间人信用风险档案,记录其信用风险行为并向会员公示。

  26.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期货经营机构违反本公约,协会将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限期整改; 2、通报批评; 3、记入单位及单位负责人诚信档案; 4、按违规金额同比支付罚金。 以上各项可以单项处罚或并罚。 第二十三条 协会将违反本公约的期货居间人列入期货居间人诚信黑名单。各期货经营机构不得聘用本辖区列入诚信黑名单的居间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本公约实施前已从事居间业务的居间人,应当由期货经营机构先行向协会备案。备案后六个月内参加培训取得培训证明文件或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否则,取消在协会的备案记录。在其取得培训证明文件或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前,该居间人不得从事期货居间业务。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自辖区全体期货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如中国期货业协会下发了全国性的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则从其规定。

  27. 金元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居间人的居间经纪行为,维护期货交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控制市场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公司确定居间人身份的依据,是公司期货居间人在从事居间业务时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居间业务的居间人。 第二章 居间人身份及行为的确定 第三条 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居间人是指独立于期货公司和客户之外,与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以居间人名义为期货公司报告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机会,获取居间报酬,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责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公民或法人。 第四条 居间人与期货公司没有隶属关系。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所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 第五条 法人期货居间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自然人期货居间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8.   (四)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最近两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期货公司的在职人员不得成为本公司和其他期货公司的居间人。 第八条 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九条 居间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严格履行居间合同约定的义务,严禁从事以下行为: 1.欺诈客户; 2.越权代理; 3.以金元期货的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 4.贬低或者诋毁其他期货公司或居间人。 第十条 居间人应当遵守居间服务准则,提供合规服务。    忠实准则: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自己的中介义务,积极促进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不得阻饶妨碍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的签约活动,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告之义务:如实向投资者告知有关签订合同事项,特别要向投资者阐述从事期货交易存在的风险,如提供《风险揭示说明书》等,不得故意隐瞒投资期货的风险或故意扩大投资期货的利益,不得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更不允许进行欺诈活动。    不作为准则:不得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介绍、提供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机会。    禁止越权代理:居间人仅作为提供“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无权代理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无权代签交易月帐单,无权代理客户委托下达交易指令,无权代理客户委托调拨资金。    保密准则:居间人应按约定为期货公司保守商业机密,为投资者保守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泄露。 实名原则:在从事期货居间活动时,居间人不得隐瞒身份。

  29. 第三章 居间委托规则 第十一条 我司委托居间人从事居间经纪活动,应当审查居间人的资格条件,并要求居间人提供以下资料文件:   (一)法人居间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公司公章;   (二)自然人居间人提供身份证原件(现场复印)、近期2寸免冠照两张;   (三)协会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居间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居间人基本情况;   (二)业务范围或者从业经历;   (三)从事期货居间活动的经历和现状。 第十三条 期货经营机构委托居间人从事居间经纪活动前,应当向居间人出示本规则,签订居间合同。 第十四条 居间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二)委托事项;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解决争议的办法。 第十五条 金元期货、居间人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居间关系,但居间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六条 我司居间人的备案材料将通过网站向外界公示。 第十七条 因居间经纪关系发生纠纷的,当事各方均可提请调解。

  30. 第四章 居间人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应对居间人的真实身份予以确认,同时要求居间人提供详细的个人资料。居间人应提供的材料:个人情况简介,包括详细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工作经历等;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十九条 居间人与公司签订居间合同后,方可进行居间业务,并据此行使有关权利,承担有关义务,接受有关制度约束。 第二十条 居间合同体现的基本特征是中介性及有偿性,《居间合同》与《期货经纪合同》是两份独立合同。 第二十一条 居间人需经过本公司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方有资格进行居间人相关业务资格。 第二十二条 居间人在拓展业务时,公司应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为居间人建立档案,并对居间人及其介绍来的客户进行分别登记分类管理。 第五章 居间人违约责任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 金元期货须明确告知居间人非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不得向居间人提供任何可能使客户对居间人与本期货经营机构关系产生误解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介绍信、名片等;同时,应明确提示居间人不得擅自向所服务的客户发出容易使其对上述关系产生误解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金元期货不向居间人提供可能造成同业恶性竞争的条件,并如实代缴各项税费。 第二十六条 金元期货向居间人解释有关期货业务的规则,并向有需要的居间人提供专业知识培训。

  31. 第二十七条 居间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居间合同: 1、利用期货居间人身份变相非法集资或融资的。 2、以期货居间人的名义从事期货居间以外的经纪活动的。 3、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承诺的。 4、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以公司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有损于公司利益和客户利益的的行 为。 第二十八条 居间人应认真按照本规定进行自律管理。发生纠纷的,应及时跟公司和投资者进行沟通,积极解决。违反居间合同及有关规定,后果严重的,除应承担相应责任外,公司将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在业界予以通报,同时向监管部门备案,请求监管部门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规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金元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制定、解释。

  32.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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