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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 》 要点

《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 》 要点. 《 现场检查规则 》 主要解决三大问题 检查频次 检查内容(项目和方法) 检查程序(违法行为和隐患的处置). 1. 本规则的适用范围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 特种设备充装单位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除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人员考核培训机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另行规定). 2. 检查分类 —— 全面检查:按照附表规定的项目全项目检查。 —— 专项检查:检验机构报告问题的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日检查、重大活动检查、上级交办检查、举报投诉检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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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 》 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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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要点《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要点 《现场检查规则》主要解决三大问题 检查频次 检查内容(项目和方法) 检查程序(违法行为和隐患的处置)

  2. 1.本规则的适用范围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特种设备充装单位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除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人员考核培训机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另行规定)

  3. 2.检查分类 ——全面检查:按照附表规定的项目全项目检查。 ——专项检查:检验机构报告问题的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日检查、重大活动检查、上级交办检查、举报投诉检查等 。 ——区分的目的:检查的项目数量不同,可以减轻监察人员的责任。

  4. 3.检查主体 ——省级局负责组织对生产单位的全面检查。 ——市级局负责组织对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气瓶充装单位的全面检查。 ——各级局自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5. 4.全面检查的单位数量要求 ——生产单位全面检查每年不得少于本辖区取证单位总数的25%。 ——每年对使用单位全面检查的单位数量由省级局决定(我们省6%-10%)。其中,重点监控单位每年不少于1次。

  6. 5.全面检查的内容 • ——生产单位:单位资格、人员资格、质量管理、现场安全管理、产品安全质量状况。 • ——充装单位:单位资格、人员资格、质量管理、资源条件、气瓶管理、救援预案。 • ——使用单位:包括两大方面(附件1附件2) • 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设备档案、人员档案。 • 具体设备检查:人员证件、登记标志、安全保护装置、运行参数、设备本体状况等,八类设备设八种表格。

  7. 6.全面检查的设备数量要求 检查实行抽查方式,无论生产、使用单位,对一个单位,每类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抽查1台。 。

  8. 7、检验机构报告内容(第十条,附件3) 对生产单位的重大问题4项: 未取得许可 不再符合条件 拒绝监督检验 未经监检擅自出厂或交付使用

  9. 对使用单位的重大问题7项(第十条,附件3):对使用单位的重大问题7项(第十条,附件3): 使用非法生产设备; 未办理使用登记; 使用报废设备; 使用未改正的设备; 使用不合格设备; 使用未经定检的设备; 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10. 8.检查程序: (1)检查步骤:(第十四条,9项) ——出示证件 ——说明来意 ——现场检查 ——作出记录 ——交换检查意见并签名 ——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现场处罚 ——整改复查等 ——上报规定。

  11. (2)拒绝检查行为的认定(第十七条) 拒绝进入生产、使用场所; 不予配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 拒绝签字、签收相关文书(一般不罚)。 按《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2. (3).查封扣押设备的情形(第二十条) 适用于生产、使用单位; 适用于生产、使用的特种设备及主要部件; 适用于3种情形:不符合规范要求;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能耗严重超标。 查封、扣押的区别:就地和异地。 文书:执法文书。

  13. (4)严重事故隐患的定义(第二十条,6条) 使用非法设备; 使用不安全设备; 使用应报废或不符合参数范围的设备; 使用超期未检或经检测不合格的设备; 使用故障设备或未整改设备; 使用发生过事故未报告的设备。

  14. (5).查封、扣押注意事项(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5).查封、扣押注意事项(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当场整改的不查封扣押; 可能引起停产停业的要报告主管局长; 不能查封扣押的,企业写明情况; 查封、扣押期限为15天,可延长90天。

  15. (6).如何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第二十三条)(6).如何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第二十三条) 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下达指令书,责令其立即整改或限期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违反《条例》的行为; 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 在用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如何填写附件6:a设备场所、名称、编号;b违法行为或隐患;c违反条款;d处置要求和期限;e不得填写罚款、停业整顿、查封扣押等内容。 不经检查也可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

  16. (7).停止使用设备的情形及文书(第二十五条)(7).停止使用设备的情形及文书(第二十五条) 使用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使用单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5项):屡犯、妨碍、转移销毁或擅自解封、伪造伪证、发生事故; 《条例》有停用的明确规定(八十三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 使用文书:安全监察指令书,但须报告主管局长同意或局安审会研究决定。

  17. (8).什么情况报告上一级质监部门?(第二十六条)(8).什么情况报告上一级质监部门?(第二十六条) 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的违法行为; 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 对严重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 区域性或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拟改为严重事故隐患); 期限:3个工作日内报告或寄送。

  18. (9).接报部门如何处置?(第二十七条) 依法撤销,并督促完成其他处罚; 对拒不整改的,指导下级采取措施,或直接检查; 对区域性隐患,指导下级,全面排查、整治,必要时上报; 期限:接报后3个工作日内。

  19. (10).什么情况报告当地政府、部门?(第二十八条)(10).什么情况报告当地政府、部门?(第二十八条) 拒绝检查; 拒不改正严重事故隐患; 区域性严重事故隐患。 报告条件:需要支持。 报告内容:存在问题,法律规定,处理情况,工作建议。

  20. (11).整改监督如何操作?(第二十九条) 适用于安全监察指令提出整改要求的; 到期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原则上谁检查、谁监督整改。

  21. (12).现场处罚如何实施?(第三十条) 条件:对单位1000元以下,对个人50元以下处罚;警告。 主体:检查人员。 程序:当场处罚程序。

  22. (13).立案处罚如何实施?(第三十条) 撤证案件由监察机构承办(由发证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 其他案件监察、执法机构均可承办; 程序:技术监督办案程序规定。

  23. (14).刑事案件移送规定(第三十一条) 发现才移送; 处罚后也可以移送; 移送是履行职责的需要; 必须熟悉《刑法》有关规定; 必须熟悉《移送条例》的规定。

  24. 9.查封扣押、下达监察指令、重大问题报告三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查封扣押: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 (206号文) 监察指令:发现有违反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 重大问题报告: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

  25.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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