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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暨網路申報系統操作說明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暨網路申報系統操作說明. 海巡署政風處. 報告內容.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常見錯誤態樣 網路申報系統操作及說明 : 法務部「全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 99 年 11 月 1 日起 正式上線,系統輸入可跳過無資料之財產項目,自動計算金額總額,提供相關查詢網站連結,直接列印財產申報表。 常見問題說明 -Q&A 時間. ( 一 ) 本署及所屬之應申報義務人 : ( 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2). 1. 各級首長 ( 向監察院申報 ) 、副首長 2. 職務列簡任 10 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 ( 含副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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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暨網路申報系統操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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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常見錯誤態樣暨網路申報系統操作說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常見錯誤態樣暨網路申報系統操作說明 海巡署政風處

  2. 報告內容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常見錯誤態樣 • 網路申報系統操作及說明: 法務部「全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99年11月1日起 正式上線,系統輸入可跳過無資料之財產項目,自動計算金額總額,提供相關查詢網站連結,直接列印財產申報表。 • 常見問題說明-Q&A時間

  3. (一)本署及所屬之應申報義務人: (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2) 1.各級首長(向監察院申報)、副首長 2.職務列簡任10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含副主管) 3.政風、司法警察、會計、審計、採購等業務之主管 人員(含副主管) 4.指定應申報人員: 經調查有證據顯示其生活與消費顯超過其薪資收入 者,該公職人員所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之政風單位 得經中央政風主管機關(構)之核可後, 指定其申報財產。

  4. (二)申報類別與期間

  5. (三)應申報之財產項目 • 1.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 • 2.100萬以上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以及20萬以上之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 3.100萬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 • 4.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前項財產,應一併申報。

  6. (四)主要違法態樣及罰鍰情形(§12、§13 )

  7. 裁罰機關及處罰確定之公告 • 裁罰機關 法務部:受理機關(構)為政風單位或經指定之單位者,移由法務部處理。(§14) • 處罰確定之公告:有申報義務之人受本條處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公布其姓名及處罰事由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8. 財產申報表填寫方式 • 人工填寫: 手寫申報表,各項資料需自己計算加總。 • 電腦文書處理: 下載申報表格,逐欄鍵入資料,自行計算金額總額 • 法務部「全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 99年11月1日起正式上線,系統輸入可跳過 無資料之財產項目,自動計算金額總額, 提供相關查詢網站連結,直接列印財產申 報表。

  9.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共同應注意事項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列應申報之財產包括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之全部財產。 • 有關金額或數字之填寫,一律以阿拉伯數字為之;金額之填寫,凡千進位處均應標明「,」號,除新臺幣外,均應表明其幣別。 • 申報表應由申報人簽名或蓋章。 • 應申報之財產,一律以申報表所填 當日之財產狀況為準。 • 申報人填寫或以電腦繕打申報表時,若其中有部分項目無可填報或毋庸申報者,應填寫「總申報筆數:零筆」字樣。 • 申報人填寫或以電腦繕打申報表時,若有增、刪、塗改者,應於該增、刪、塗改處蓋章。 • 夫妻均為申報人時,仍應於申報表中申報配偶之財產。 申報日

  10. 申報之財產,一律以「申報日當日」之財產狀況為準。 常見錯誤:將申報表首頁之「申報日」誤認為送件日或填寫日 常見錯誤:本人、配偶或子女之身分證字號誤植

  11. 申報不動產常見錯誤態樣 建物欄位 土地欄位 漏報共同使用部分或附屬建物(如陽台、平台、雨遮等) 土地及建物無論其價值多少,均須申報 僅報共有使用部分,漏報主建物 不知地籍重劃而仍以舊謄本資料申報 誤以為土地為上面沒有建物才算土地,部分申報人僅申報房屋未申報土地 建議:請以自然人憑證或至附近地政機關申請名下之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以確實查明名下不動產之情形

  12. 至地政機關申請土地登記謄本以確實繕寫內容

  13. 主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陽台花台) 共有部分

  14. 「汽缸容量」應參閱汽車行車執照填載 應注意事項: 1.船舶、汽車與航空器無論其價值多少均須申報。 2.汽車常見牌照號碼誤植,請於交件前再行核對,另汽缸容量請參閱行照。 3.應一併申報取得或發生時間及原因,於5年內取得應申報取得價額。取得價 額之申報方式,以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為準,若無則以市價為準。

  15. 申報人: 存款總額為新臺幣100萬元以上即須申報 存款總額為新臺幣100萬元以上即須申報 配偶: 存款總額為新臺幣100萬元以上即須申報 未成年子女: 存款填表應注意事項: 「存款」指存放於銀行、郵局、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全國農業金庫等機構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款、優惠存款、綜合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等金融事業主管機關(構)核定之各種存款及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包括新臺幣、外幣(匯)之存款在內。

  16. × × 1.存款總額為新台幣100萬元以上即須申報,申報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之存款分別計算,總金額分別達100萬元以上,即須將每筆存款申報。 2.外幣(匯)須折合新台幣時,以申報日之收盤匯率計算。 3.應申報「申報日」之存款餘額。請於申報前確實於各金融機構登簿查詢, 不得僅以概括數字申報(或自行刪減尾數以整數申報)。 常見錯誤: 1.僅申報財產概數或以未補登之存簿資料申報。 2.漏報多年未使用之存款帳戶及親朋好友借名開設之存款。(若金額較大,可能受到申報不實之認定)

  17. 有價證券(股票、債券、基金受益憑證、其他有價證券)申報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有價證券分開計算,各別達100萬元以上者即需申報。有價證券(股票、債券、基金受益憑證、其他有價證券)申報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有價證券分開計算,各別達100萬元以上者即需申報。 股票 債券 合計總額為新臺幣100萬元以上即須申報 申報人: 基金受益憑證 其他有價證券 股票 債券 合計總額為新臺幣100萬元以上即須申報 配偶: 基金受益憑證 其他有價證券 股票 債券 合計總額為新臺幣100萬元以上即須申報 基金受益憑證 未成年子女: 其他有價證券

  18. 其他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其他有價證券」指 存託憑證 認購權證 受益證券 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券 國庫券 商業本票或匯票

  19. 存託憑證: • 存託憑證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認購權證: • 認購(售)權證之價額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受益證券: • 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成交價、單位淨值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20. 國庫券: • 「國庫券」指政府調節國庫收支及穩定金融發行未滿ㄧ年之短期債務證券,發售方式及期限,由財政部洽中央銀行 衡酌發行時之實際狀況訂定。 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券: • 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券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成交價、單位淨值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21. 每股10元 「股票」包括上市(櫃)、興櫃股票、其他未上市(櫃)之股 票及下市(櫃)股票均須申報。 建議:請至台灣集中保險結算所申請「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

  22. 1.債券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上市(櫃)或未上市(櫃)之債券均應申報。1.債券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上市(櫃)或未上市(櫃)之債券均應申報。 2.基金受益憑證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單位 淨值計算,無單位淨值者,以原交易價額計算。 3.基金單位淨值查詢方式: (1)境外基金觀測站(announce.fundclear.com.tw)/「淨值查詢」/「歷史淨值查詢」 (2)Hinet基金理財網(fund.money.hinet.net)/「基金淨值查詢」

  23. 珠寶 古董 字畫 其他具有 相當價值 之財產 礦業權 漁業權 商標專用權 高爾夫球證及會員證 專利權 黃金存摺 黃金條塊 著作權 衍生性金融商品 結構性商品 每項 (件) 價額達新臺幣20萬元以上者即須申報。 植栽等具財產價值之權利或財物

  24. 1.「保險」之申報方式:在備註欄敘明要保人、保險公司、保險契約名稱、保險期間、保險費繳付方式及金額。1.「保險」之申報方式:在備註欄敘明要保人、保險公司、保險契約名稱、保險期間、保險費繳付方式及金額。 2.保險屬於「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惟保險具有特殊性,在備註欄申報即可,排除每項(件)保險契約所繳保險費總額超過20萬元始須申報之限制,亦即凡符合填表說明所列「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及「年金型保險」等險種,不論已繳保險費多寡,均應依法申報。

  25. 儲蓄型壽險 保險 投資型壽險 年金型保險 滿期保險金、生存(還本)保險金、繳費期滿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教育保險金、立業保險金、養老保險金等商品內容含有生存保險金特性之保險契約。 指商品名稱含有變額壽險、變額萬能壽險、 投資型保險、投資連(鏈)結型保險等文字之保險契約。 即期年金保險、遞延年金保險、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勞退個人年金保險等商品名稱含有 年金保險等文字之保險契約。

  26. 1.「債權」指對他人有請求給付金錢之權利。 2.「債務」指應償還他人金錢之義務,如房屋、信用等貸款或私人債務。 3. 申報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之債權(務)分開計算,各別達100萬元以上者 即需申報。 4. 債權及債務之申報金額,應依「申報日」實際餘額申報,而非以原始借 貸數額申報。請務必向金融機構詢問在財產基準日(申報日)當日,所 餘欠款實際數額。

  27. 如確有無法申報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財產之正當理由,應於備註欄中敘明理由,並於進行實質審核時,提出具體事證。如確有無法申報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財產之正當理由,應於備註欄中敘明理由,並於進行實質審核時,提出具體事證。

  28. 網路申報系統操作說明

  29. 網路申報系統之優點 • 利用電腦及網際網路的便利性,申報人申報作業變得簡便又快速,可24小時經由網路傳送。 • 系統設計可以讓申報人申報資料,減少填寫錯誤或漏填欄位之困擾。 • 系統自動計算金額總額,可以避免申報人自行加總而出現的計算錯誤。 • 申報完畢後,可以由申報人自行儲存檔案或是由系統記憶存檔,隔年申報時簡便又快速。 • 透過網路系統,受理申報機關(構)更能確實掌握各申報人之申報進度,更能有效避免逾期申報之問題。

  30. 系統前置作業-環境檢查1

  31. 營幕字型 字型 文字 文字 系統前置作業-環境檢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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