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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倫理 守密原則

醫療倫理 守密原則. 1002 企業倫理. 班  級:日四休閒四乙 任課教師:張婷玥 組  別: 5 組  員:黃佳茵 497B0098      蔡宛珊 497F0071      王彥婷 497I0099. 何謂 醫療守密 ?.   醫師有義務對關乎病人的訊息守密。 廣義:醫師與病患的 互動內容 狹義:注重醫療的記錄,即 病歷. 為何 守密 ?.   守密乃為 治療關係中的 信賴 提供基礎。. 病患 隱私 與 秘密 的差異. 隱私: 病人 有形身體 的 隱私 與 隱密 秘密:病人的 病情 、 病歷 、 個    人資料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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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倫理 守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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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醫療倫理 守密原則 1002企業倫理 班  級:日四休閒四乙 任課教師:張婷玥 組  別:5 組  員:黃佳茵 497B0098      蔡宛珊 497F0071      王彥婷 497I0099

  2. 何謂醫療守密?   醫師有義務對關乎病人的訊息守密。 廣義:醫師與病患的互動內容 狹義:注重醫療的記錄,即病歷

  3. 為何守密?   守密乃為治療關係中的信賴提供基礎。

  4. 病患隱私與秘密的差異 隱私:病人有形身體的隱私與 隱密 秘密:病人的病情、病歷、個    人資料等

  5.   醫療倫理上要求,醫護人員對病患隱私的保護須同時兼顧對病人身體私密性的尊重與維護(隱私),以及不得透露其病情,及相關醫療的個人祕密(秘密)。  醫療倫理上要求,醫護人員對病患隱私的保護須同時兼顧對病人身體私密性的尊重與維護(隱私),以及不得透露其病情,及相關醫療的個人祕密(秘密)。   但是基於安全考量,還是有需要洩密的情況。

  6. 中華民國法律之相關規範 ● ● ● ● ● 《醫療法》- 72條:「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 《醫師法》- 23條:「醫師除依前條規定外,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露。」 《刑法》- 316條:「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民法》- 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 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7. 生命倫理 四大基本原則 1. 2. 3. 4. 行善原則 不傷害原則 自主原則   指患者在「正常理性認知」的狀態下,於醫療過程中有自決權及自主權。 ●尊重患者隱私 ●對病情內容守密 公平原則

  8. 醫療倫理 四大守則 1. 2. 3. 4. 誠信守則 誠實溝通、充分了解、正確客觀傳達訊息。 ●醫療上之保密 盡責守則 保密守則   防止未經第一關係人同意透露訊息。 ※ 是「相對」而非絕對的 ※ 為預防損傷,須針對保密進行危險性評估 尊重隱私權守則 ※ 隱私的形態:訊息溝通、 身體隱私、決策隱私、 --.所有權隱私、關係隱私

  9. 病人十大權利 1.醫療平等權 2.知悉權 3.安全權   4.同意權 5.選擇權   6.隱私權 7.求償權   8.醫療文件索取權 9.醫療拒絕權 10.醫療尊嚴權

  10. 個案-愛滋   患者是一名35歲已婚男性,曾兩度和妓女發生性行為卻未戴保險套。 醫前他雖未發生任何症狀,卻仍擔心自己感染性病而就醫。經過了嚴密檢療發現該男子HIV血液檢查呈陽性反應。   醫生表示願意與其妻面談協助他告知病情,但病患則反對讓太太得知此訊息。   然而隔天他太太親自來到醫院要求醫生告訴她其先生究竟是得了什麼病? ---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學術活動討論個案

  11. 守密的範疇 守密人:任何接觸病患資料的人 守密對象:第一關係人以外的第/ 守密時效:病患死後亦然 三者

  12. 免除守密的情況 1.獲病人同意 2.未徵求同意,洩密是基於病患本身利益 3.對社會負有更高責任 4.已核准的醫學研究所需資料 5.預期的法律程序所需資訊 --- 英國醫學會倫理規則

  13. 洩密的限制 1.盡量使用匿名 2.降低曝露性 3.需有書面同意書 4.假使未獲書面同意,仍要有安檢措施 5.喪失秘密性的資訊仍不得任意使用

  14. 守密義務的例外 ● ● 醫療人員經由與執行業務無關的途徑獲得資訊,則該資訊不在守密範圍內 如為保障他人權利不受違法侵害,或為避免緊急危難,則醫療人員可據「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主張揭露資訊不違法

  15. 案例結論   加拿大醫學會建議,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醫師便有合理理由進行告知。 ●該患者之性伴侶有感染愛滋的危險,而除了告  知沒有其他合理方式可使其得知有其風險時。 ●病患拒絕將該訊告知性伴侶時。 ●病患拒絕醫師提供協助,代其進行告知,且醫  師已知會病患將透露給其性伴侶該訊時。

  16. 參考資料來源 倫理困境之實務運用 >>> http://www.ntin.edu.tw/project/98%E6%95%99%E5%AD%B8%E5%93%81%E8%B3%AA%E6%A1%88/2%E5%80%AB%E7%90%86%E5%9B%B0%E5%A2%83%E4%B9%8B%E5%AF%A6%E5%8B%99%E6%87%89%E7%94%A8.pdf 長庚醫訊│長庚紀念醫院 >>> http://www.cgmh.org.tw/cgmn/category.asp?id_seq=1005020 醫療人員的守密義務-成人-Yahoo!奇摩部落格 >>> http://tw.myblog.yahoo.com/jw!gSQb7t6cEQOtEv2oRtKa2p9rSsqW.Q--/article?mid=36 醫學倫理專區 >>> http://www.kmuh.org.tw/www/Administration/Medical_ethics/page11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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