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81

日本國民參加司法制度之現況及展望

日本國民參加司法制度之現況及展望. 東京大學 井上正仁 教授. 前言. ○ 在台灣有關「人民觀審制度」之討論 ○ 日本 於 2004 年 5 月, 作為大規模 司法制度改革 之 一環 ,制定了 裁判員法     ・ 經過 5 年的準備期間,在 2009 年 5 月施行,已經過近3年,迄 2012 年 2 月止,接受裁判員審判之被告計有 3423 人。 ○ 背景、觀點、引進之意旨的異同 ⇒ 類似處及相異處 ○ 日本之實施狀況、認知、課題    ⇒ 有助於台灣的討論     ・ 2011 年 4 ~ 5 月 曾於司法院、最高法院、台灣大學、東海大學等地演講

alec-nieves
Download Presentation

日本國民參加司法制度之現況及展望

An Image/Link below is provided (as is) to download presentation Download Policy: Content on the Website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and may not be sold / licensed / shared on other websites without getting consent from its author. Content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only. Download presentation by click this link. While downloading, if for some reason you are not able to download a presentation, the publisher may have deleted the file from their server. During download, if you can't get a presentation, the file might be deleted by the publisher.

E N D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日本國民參加司法制度之現況及展望 東京大學 井上正仁 教授

  2. 前言 ○在台灣有關「人民觀審制度」之討論 ○日本於2004年5月,作為大規模司法制度改革之一環,制定了裁判員法     ・經過5年的準備期間,在2009年5月施行,已經過近3年,迄2012年2月止,接受裁判員審判之被告計有3423人。 ○背景、觀點、引進之意旨的異同 ⇒類似處及相異處 ○日本之實施狀況、認知、課題    ⇒有助於台灣的討論     ・2011年4~5月 曾於司法院、最高法院、台灣大學、東海大學等地演講     ・2011年11月司法院長頼浩敏先生曾率團至日本進行調查 ⇒提供最新的資訊

  3. Ⅰ何謂裁判員制度 1.概要 ○原則上由6位の裁判員(自一般國民中抽籤選出) +3位法官 出席第一審刑事審判 ⇒ 與法官共同決定有罪或無罪,若為有罪,決定科刑 ○以重大刑事案件作為適用對象 ・死刑或無期徒刑以上之罪  ・最輕本刑1年以上之有期徒刑之罪,且係故意犯罪而致被害人死亡者 ○被告不得拒絕適用,自白案件亦有適用 ○裁判員基本上與法官享有同等的權限(亦含表決權)   ・法令之解釋、有關訴訟程序之裁定屬於法官專有之權限

  4. 2.引進之意旨・・・改革司法制度⇒國民根基的強化2.引進之意旨・・・改革司法制度⇒國民根基的強化   ・對於司法制度及國民本身的效用 國民親自以審判主體參與,分擔責任      ①認知司法或社會安全・安心是與自己息息相關的事項,培養親自 支持的意識        ②與司法的一體性・親近感⇒提高對司法的信賴   ・對於刑事司法的效用 僅以法律専家所為之裁判雖是縝密且確實    另一方面,①與國民感覺背離之一面(例如量刑)  ②國民理解困難,且耗費時間       ①一般國民良知及感覺之反映⇒更受國民支持而變為更優質       ②對國民公開、易於瞭解並且迅速之裁判

  5. 3.何以不採取陪審制度? ○陪審制度採用論     ・「官僚司法」之批判與司法「民主化」之主張        ⇒民主主義(多數決原理)與司法之功能     ・作為防止誤判對策之陪審論  ⇒對於前提現状之認識,根據並非充分   ○對於改革前提之刑事司法現況的評價  ・總體而言,具有優質績效 但是,少有反映國民感情      ⇒基於國民參與司法,在裁判中反映國民健全之良知、感覺,使 裁判品質更好 ⇒法官及裁判員之互相協力・・・與陪審的差異    ・反映清新的感覺 ⇒ 按案件個別選任・・・與參審的差異

  6. 4.有無憲法層次之問題? ○舊憲法(1890年)時期   舊憲法(1890年)24條:接受「依法律所定法官之裁判」之權利 ⇒有力学説認為,承認陪審評議結果具有拘束力者係屬違憲。   ⇒舊陪審法(1923年,1928~43年施行) 法院認為陪審之評議結果不當時,得更新陪審  ・韓國憲法保障「受法官裁判之權利」 ⇒ 試辦國民參與審判制度,陪審員之評議不賦予拘束力 ○現行憲法(1947年) :條文用語變更為「於法院接受裁判」之權利     ⇒ 仍有有力學說認為賦予拘束力係屬違憲      ・憲法第7章「司法」僅就法官為規定      ・法官之獨立保障 ○制度引進時之見解(井上等)   ・憲法雖以法官為法院之基本構成要素,但並非排除國民參與。 ・法官之獨立保障 ⇒ 係指法官個自得獨立行使職權 依據法定規則,少數意見之法官應遵從多數意見,並未背離獨立保障之精神

  7. 各國憲法相關規定對照表

  8. ○引進後亦有違憲主張     ・・・論據紛歧 ○最高法院確認其合憲性 東京高院合憲判決(2010年4月22日)   ⇒最高法院大法庭合憲判決(2011年11月16日) 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判決(2012年1月13日)

  9. 裁判員制度合憲判決(東京高院2010年4月22日判決・高刑集63巻1号1頁)裁判員制度合憲判決(東京高院2010年4月22日判決・高刑集63巻1号1頁) ①未侵害被告接受裁判的權利(憲法第32條,37條)   ○憲法雖然明文預設以法官作為下級法院的基本構成員,但並未禁止法官以外之人成為其構成員。   ○與舊憲法保障接受「法官裁判」的權利不同,憲法第32條係保障受「法院裁判」的權利,與憲法同時間所制定的法院法第3條第2項規定「無礙於刑事上陪審制度的設計」規定    ⇒容許國民參加裁判,立法者之意圖並未排除之   ○有關裁判員參與之種種措施 ⇒依循憲法保障被告受獨立行使職權之公平法院依法迅速裁判之意旨。 (下頁續)

  10. ②未侵害國民之基本人權 (i)參加義務之負擔未違反憲法第13條(幸福追求權),第18條(免於苦役的自由),第19條(思想良心的自由)等規定。      ○裁判員制度係有其重要意義之制度,為使負擔公平,要求廣大 的國民參加,有其充分之合理性。     ○各種減輕負擔的措施 ⇒所負義務乃必要之最低限度 (ii)守秘義務不違反憲法第21條(表現自由)。     ○本於公共福祉,對於表現自由所為之合理的,必要最小的限制 (iii)財産上負擔不違反憲法第29條(財産權)。     ○為了公共福祉對於財產權之限制,係於立法機關之合理裁量範 圍內

  11. 最高裁大法庭2011年11月16日判決裁判所時報1544号1頁最高裁大法庭2011年11月16日判決裁判所時報1544号1頁 1.一般而言,解釋上憲法並未禁止國民參與司法 (1) ・無明文規定,並不當然意味禁止    ・憲法是否容許國民於刑事審判參與司法,應綜合檢討下列事項,而為判斷      憲法所採用之基本統治原理及刑事裁判諸原則 包含制憲當時歷史狀況在內之制憲經過      憲法相關規定之文義脈絡 (2) ・憲法重視保障基本人權,特地於31條~39條規定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接 受裁判之權利、接受公平法院迅速公開裁判之權利等,為了適正實現刑 事審判之諸原則      ⇒從事刑事審判之際,必須嚴格遵者 ⇒必須具備高度的法律專業性    ・在三權分立之原則下,第6章法官獨立行使職權與身分保障,有完整之規定    ⇒憲法設定由法官擔任刑事審判之基本角色 (下接次頁)

  12. (3) ・另一方面,從歴史上、國際上來看,歐美各国在上開程序保障的同時,隨著民主 主義之發展,普遍藉由國民直接參與司法,強化審判之國民基礎,並確保其正當性     ⇒制憲當時,歐美之民主主義國家大多採用陪審制或参審制   ・在我國,在陪審法之下展開的陪審審判自2043年以後呈現停止狀態 ⇒在此種時代背景與國民主權之基本原理下,制憲過程就是否容許國民參與司 法,亦相當關注 ①用語上,從舊憲法所定「由法官審判」修正為「法院審判」  ②就下級法院,並未明示專由法官組成之意旨 ⇒當時政府内部亦認為可以採用陪審制或参審制    ・裁判所法3條3項規定「刑事,不妨採用陪審之制度」,亦是上開過程之證明 (4) 國民參與司法與為了適正實現刑事審判之諸原則,可以充分調和 ⇒・沒有理由認為憲法全面禁止國民參與司法 ・國民參與司法制度之合憲性,應視制度之具體内容與為了適正實現刑事審 判之諸原則,是否牴觸而定 (下接次頁)

  13. 2.裁判員制度之具體内容,亦合乎憲法 (1) 憲法上刑事裁判諸原則之確保,並無障礙    ・ 處理裁判員審判對象事件之審判庭,由法官與基於可確保公平、中立之程 序下所選任之裁判員組成      裁判員參與之判斷,固屬於司法作用之内容,但並非必須預先具備法律知 識、經驗之不可欠缺事項 審判長負有使裁判員可得充分履行職責之照料義務     ⇒可以期待藉由反映裁判員各種觀點與感情,與法官商議,而達成明智的 結論    ・另一方面,憲法所定刑事審判諸原則之保障,係委由法官判斷    ⇒在公平「法院」基於法律與證據,進行適正審判(憲法31条, 32条, 37条1項), 在制度上既可被充分保障,自可認為係由法官擔任刑事審判之基本角色 (下接次頁)

  14. (2) 不違反保障法官獨立之憲法76條3項規定   ・既然憲法原則上容許國民參與司法,而裁判員法復係為了合乎憲法而使之法 制化,在裁判員法所定之評決制度下,即使法官有時不得不服從與自己意 見不同之結論,但此因係受合憲之法律拘束之結果,並未違反憲法76條3項 規定   ・在裁判員制度之下,有關法令解釋與訴訟程序之判斷,亦係法官之權限     ⇒法官審判之基本角色,根據法律致力實現公正、中立之審判,尚不違反該 項旨趣。   ・ 憲法既然容許國民參與司法,自不得認為通常應以法官之多數意見作為審 判之結論 在限制裁判員參與評決之對象下,審判長應於評議時充分說明,而且評決 時多數意見當中至少應有法官1人之意見       ⇒從所謂保護被告權利之觀點而為考量    ⇒不可因可能與專由法官審判之結論不同,遽認憲法上不容許組成 (次頁に続く)

  15. (3) 不違反禁止特別法院之76條2項規定 有裁判員加入之審判庭,屬於地方法院,對於該第1審判決,可得上訴高等 法院及最高法院,顯非特別法院甚明 (4) 不違反憲法18條後段「苦役」之禁止規定   ・裁判員之職務等,與参政權同樣是賦與國民之權限,稱之為「苦役」,未必妥 當   ・為避免國民負擔過重,已設計類型化的辭退事由,根據不同個人之情況,建 置彈性容許辭退之制度,並藉由支給旅費、日費等費用,在措施上減輕期 經濟負擔

  16. 最高裁第二小法庭2012年1月13日判決 ○就要否適用裁判員制度進行審判而言,縱未賦與被告有選擇 權,亦不得認為該制度違反憲法32條、37條之規定。     憲法既然容許國民於刑事審判參與司法,只要憲法所定為了適正實現 刑事審判諸原則得以確保,其內容可委諸立法政策     ⇒於裁判員制度中,公平法院之適正審判等上開諸原則,在制度上可 根據法律與證據得到確保,(此徵之最高裁2011年11月15日大法 庭判決意旨參照)

  17. 2.裁判員制度之實施狀況 (1) 概 況  ○自2009年5月21日裁判員法施行以來34個月 自同年8月初裁判員審判(東京地院)以來32個月 ○至2011年10月底為止     ・起訴人數4,458名,終結人數2,949名(66.2%)     ・至同年11月底為止,起訴4,665件,終局裁判3,372件(72.3%)

  18. (2)對象事件  ○約佔地方法院管轄事件之2% 2010年全國各地方法院通常第一審事件之被告人數86,387名, 其中裁判員審判之對象1,797名(2.0%)  ○罪名別之前3名(2009.5~2011.10)     起訴之被告人數(A)或終局裁判之被告人數(B),二者皆是       ①強盜致傷(A:25.0%,B:24.3%), ②殺人(A:21.0%,B:22.7%) ③放火燒燬現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等(A:9.3%,B:9.1%)  ○對象事件不適用裁判員法之除外事件(裁判員法3條1項),至今僅1 件      *組織暴力集團內部抗争所引發之殺人事件,因暴力集團分子接觸導致證人 拒絕出庭 ⇒人民恐懼 ⇒確保裁判員到庭有其困難

  19. 裁判員制度對象事件罪名別法院新受理人數(2009.5~2011.10)裁判員制度對象事件罪名別法院新受理人數(2009.5~2011.10) 總數 4.458 資料引自實施狀速報(~2011.10)第1頁。

  20. 裁判員對象事件罪名別之第一審終局人數(2009.5~2011.10)裁判員對象事件罪名別之第一審終局人數(2009.5~2011.10) 總數 2,949 資料引自實施狀況速報(~2011.10)第2頁。

  21. (3)裁判員之選任 ○法官1名+裁判員4名組成審判庭審判者,0件 ○以選任裁判員6名+備位裁判員2名為典型 ○至2011年7月底為止之統計   ・候選人名簿之登載: 迄今總計約95萬6千人(一年30萬人左右)   ・具體事件選定之裁判員候選人: 約24萬5千人   ・為選任裁判員而通知至法院者: 約11萬2千人   ・出席選任程序: 約9萬人(出席率80.0%)   ・擔任裁判員之選任: 近1萬7千人 擔任備位裁判員之選任: 近6千人 參與裁判員審判: 計約2萬2千人 (依2010年之統計,1年內被選任為裁判員、備位裁判員之機率為 以全國而言,10,000人當中選出1人 以地域而言,4,761人當中選出1人~33,333人中當選出1人)

  22. 344,900名 295,036名 選任過程之統計 2009年用 2010年用 285,530名 315,940名 2011年用 2012年用 245,206名 179,612名 作成不通知處置 65,594名 89,854名 (出席率80.0%) 裁判員16,590名 備位裁判員5,812名 取消通知 67,354名 *「選定」以下(藍色標籤)之數字為2009年8月~2011年10月之統計〔實施狀況実速報(~2011.10)第5,7頁〕。

  23. ○國民之配和度   ○開始實施前仍有質疑聲     ・各種調查結果・・・回答積極参與者只有少數   ○實際成果     ・出席率超過80%   ○其前提必須     ・減輕負擔措施(避免繁忙時期之調整,職場不利益處分之禁止等)     ・選定相對充裕人數之候選人(平均84名/件〔2010年〕) 據說重大,複雜困難,長期間事件,甚至有選定450名,180名,160名之 案例     ・根據事前回答之調査票・質問票為基楚,寬鬆容許辭退(48.4%〔同 上〕)   ○被選任之裁判員,其性別、年齡、職業未有所偏   ○裁判員親自經驗之後,幾乎抱持肯定評價

  24. 裁判員制度實施前後國民参與意願之變化 資料引自2008年意識調査第22頁、2011年意識調査第49頁。

  25. 被認可之辭退理由(2009.8~2011.10)

  26. 裁判員屬性:性別・年齡別(2010年) 資料引自最高法院2010年對於有裁判員經驗者(8.673名)問卷調查結果(回答者8,285名,回收率96.5%)。

  27. 裁判員屬性:職業別(2010年)

  28. 有裁判員經驗者經驗前後之心情(2010年) 前 31.1% 95.2% 後 資料引自2010年問卷第6頁、第29頁。⇒2011年上半年問卷亦未見顯著變化。

  29. (4) 審理期間等 ○最初,先進行對於公訴事實幾乎不爭執(僅以量刑為爭點)之事件 ○公判前整理程序雖花費相當期間,但 大部分事件之公判程序於3~5日  最長亦可於1個月以内(公判審理排定10日以内)終結 ○幾乎連續開庭 亦有將週末排入期間內之案例     ⇒裁判員之家事、再充電、整理之時間 

  30. 審理階段別之平均日數(2010年)

  31. 從事裁判員職務日數別之審結件數 資料引自實施狀況速報(~2011.10 )第7頁。

  32. ○2010年春季起,開始進行有爭執事件及預期求處死刑等重刑○2010年春季起,開始進行有爭執事件及預期求處死刑等重刑 之重大事件審理   ・全部審理期間(特別是公判前整理程序期間)增加 實際審理期間・公判開庭次數亦微幅増加   ・預期求處死刑之事件,亦排定充分之評議期間 ☆迄今最長者:自選任裁判員起至判決為止費時100日(2012.1.10~4.13,琦玉地裁, 包含3件殺人事件在內計10件〔首都圏連續死因不明事件〕。公判僅於非假日進行,2日 開庭1日休息之進度。審結至預定宣判日約1個月) 第二長者,費時65日,60日(鹿兒島老夫婦遭殺害事件)

  33. 審理期間・開庭次數(平均)之變化 *全部審理期間=法院受理事件~終局裁判 **實際審理期間=第1次公判~終局裁判。 ☆納入計算基礎之事件,係包含公判開始後,裁判員審判對象事件以外之事件與對象事件合併,由裁判員参與之合議庭審理之事件。

  34. 裁判員長時間審判案例 *另外,亦有將殺人・強盗殺人等案件,區分為3個區分案件進行審理,全體合計費時40日之 案例(2011.9~12,仙台地院)。

  35. (5) 公判前整理程序 ○公判前整理程序,整體而言順暢   ・期日次數3~5次 排定雙方當事人準備及證據開示等期日及期日間日數之結果, 自開始起至終結,大多費時4~7個月   ・有爭執事件或困難事件,公判前實施(精神)鑑定之事件 需要更長期間 ⇒有長期化傾向   ・證據開示,一般而言検察官亦朝向寬鬆開示   ・爭點整理・訂定審理計畫,亦普遍具有成效      ・一部分辯護人不滿法院過度重視縮短審理期間 ・雙方當事人亦不滿法院對於證據採用之範圍過於緊縮

  36. (6) 公判之審理 (a) 法庭等       裁判員審判法庭(北海道・釧路地方法院模擬法庭) 〈引自法院宣傳手冊〉

  37. 法庭設置之螢幕顯示器(廣島地方法院) (引自法院宣傳手冊)

  38. ○法庭中見聞即知之辯論・舉證逐漸落實   ・發給1~2張起始陳述之備忘(使用圖表及一覽表等) 明示爭點,待證事實與證據之關係   ・被告方面亦有起始陳述   ・不爭執事件之情形,檢方舉證僅以書證為之     ・使用筆錄増加之傾向 ⇒最高法院院長亦提出警語   ・證人詰問・被告訊問時,為使證人面向裁判員回答,發問者要注意站立 之位置   ・鑑定結果等之提示・詰問,宜適時活用圖表、插圖等工具   ・被害人遺體及受傷情形等照片之提示,應限於最小必要限度之範圍、部 分為之

  39. ○法官於證言等內容難以理解或不充分時,立即為補充訊問,○法官於證言等內容難以理解或不充分時,立即為補充訊問, 或依其自己觀點而為訊問之情形,亦所在多有 ○裁判員亦會相對積極地進行質問    ・為使質問易於進行,應考慮在證人作證、被告陳述之後稍作休息,緩 和緊繃,給予回復情緒之時間    ・從不同於雙方當事人詰問之觀點,而提出切中要點之質問,亦不在少 數 ○為確保裁判員精神集中・避免疲勞,休息宜相對頻繁 ○為使裁判員易於理解,亦有採取根據爭點逐一審理、評議之 案例       (2011.10~12,水戸地院。就爭點為被告是否為犯人及有無殺人故意之事件,依公判 前整理程序之結果,其審判期日之排定,先審理是否犯人之爭點,經中間評議獲得 結論之後,次審理有無殺人故意,最後宣示判決)

  40. 對裁判員而言審理程序是否容易理解? (針對於2010年實施裁判員裁判中擔任裁判員之人進行調查結果)

  41. 法庭整體程序不易理解之點及其理由 (對於2010年曾在實施裁判員審判是件中擔任裁判員之人所進行之調查結果)

  42. 對於法官・檢察官・辯護人法庭説明等之評價 (對於2010年曾在實施裁判員審判是件中擔任裁判員之人所進行之調查結果)

  43. ○辯護人説明、發言等內容,其容易理解度之評價較低○辯護人説明、發言等內容,其容易理解度之評價較低    ・被告之辯解、主張本身不易理解      ⇒辯護人據此而進行防禦,實非得已    ・基本上刑事辯護乃個別律師之活動      ⇒各自不同之想法、風格 支援體系不充分    ・律師公會亦招集各個律師     ⇒類似法院、檢察署有組織性、繼續性之因應模式與指導,未必容 易。     ⇒辯護人之能力、熟練度參差不齊   ⇒選任複數辯護人 律師公會亦不斷累積案例、知識技術,加強進修 ○經過數年後之變化    ・檢察官容易理解度之評價偏低     ・・・大量使用供述筆錄之影響?

  44. 表27 容易理解度評價之年度變化 資料引自表25,表26,及平成21年問卷調査結果報告書第5頁、平成23年(1~6月) 問卷調査結果報告書第7頁。

  45. (7) 評議 評議室(津地方法院) (引自法院宣傳手冊)

  46. ○中間評議進行頻繁   ・就當日審理之整理、重點,向法官提出疑問 由法官說明等 ○最終評議多數費時1~2日(7~9小時)   ⇒死刑事件或重大爭議事件例外(前述) ○裁判員之整體滿意度高   ・只有少數對於法官強迫接受意見,表示不滿

  47. 最終評議時間別之判決人員 資料引自實施狀況速報(~2011.10)第8頁。

  48. 有裁判員經驗者對於評議之評價 議論之充實度 評議之氣氛 (對於2010年曾在實施裁判員審判是件中擔任裁判員之人所進行之調查結果)

  49. (8) 判 決 (a) 有罪・無罪之認定 終結結果別人數(2009.8~2011.10) 資料引自實施狀況(~2011.10)第3頁。

  50. ○先審理不爭執之事件    ⇒起初並無無罪判決之情形 ○有爭執事件之公判開始進行    ⇒首件無罪判決(千葉地院2010年6月22日判決) 至2011年10月底為止10件          *2011年7月1日,經裁判員判決全部無罪者8件,其中5件為運輸覺醒劑事件 〔朝日新聞2011.7.2朝刊38版〕 此外,亦有一部無罪,減縮認定之判決 ○認定裁判員審判後,將少年被告裁定移送家庭裁判所(少年法55條)適當者,1件(東京地裁2011年6月30日裁定)

More Rel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