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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資料庫之重要性 - 從新物權法談起

法律資料庫之重要性 - 從新物權法談起. 法務部民法物權編研究修正委員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院長 陳榮隆 教授 地點 :嘉義中正大學 時間: 2011.06.02. 壹、楔子. 琴詩:「若言琴上有琴聲,放在匣中何不鳴?若言聲在指尖上, 何不於君指上聽?」 -宋˙蘇軾 序言:悠揚之音樂,不會純來自空氣之振動。茍非指之撥動、弦 之律動、琴之振動、氣之傳動、耳之感動等人物互動、 物物互動、天(自然)人互動、人我互動,豈能邀人入 勝,感人肺腑。完善之法律制度,又何當非如斯!茍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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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資料庫之重要性 - 從新物權法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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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法律資料庫之重要性-從新物權法談起 法務部民法物權編研究修正委員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院長 陳榮隆 教授 地點:嘉義中正大學 時間:2011.06.02

  2. 壹、楔子 琴詩:「若言琴上有琴聲,放在匣中何不鳴?若言聲在指尖上, 何不於君指上聽?」-宋˙蘇軾 序言:悠揚之音樂,不會純來自空氣之振動。茍非指之撥動、弦 之律動、琴之振動、氣之傳動、耳之感動等人物互動、 物物互動、天(自然)人互動、人我互動,豈能邀人入 勝,感人肺腑。完善之法律制度,又何當非如斯!茍非 法律與學說、實務互動,法律與本國習慣、外國法制互 動,法律與經濟、社會、政治互動,法律與科學、哲 學、文學互動,法律與人心、人性、人權互動,難臻完 善。本次物權通則及所有權之修正,即為綜合各種互動 之成果,故稱之為「互動而成之新物權法」。

  3. *互動而成之新物權法 • 與司法實務互動 • 與學說互動 • 與特別法互動 • 與習慣互動 • 與外國法互動 • 與現行法互動 • 與當事人約定之互動 • 重視利益之互動 • 與語文之互動 *月旦法學168期(2009.5)

  4. 貳、民法物權編修正大要 一、舊法:1927.11.30公布 1930.5.5施行 §§757~966(210條) 二、1988年法務部啟動物權編修法 三、1955.1.16修正公佈§942 四、1999兩度送修正草案至立法院,惜均未完成審議 五、2003法務部重新啟動物權編之修法 六、2007.3.28公布擔保物權之修正 2007.9.28修正施行 七、2009.1.23公布通則及所有權之修正 2009.7.23修正施行 八、2010.2.3公布用益物權及占有修正 2010.8.3修正施行 *追求完美,近乎苛求 *修法工作(研修) ,永無止盡

  5. (一)舊法之法典體系 第一章 通則 1.物權之種類 § 757 2.物權之變動 §§ 758~764 第二章 所有權 第一節 通則 §§ 765~773 第二節 不動產所有權 §§ 774~800 第三節 動產所有權 §§ 801~816 第四節 共有 §§ 817~831 二、民法物權編之法典體系

  6. (二)新法之法典體系 第三章 地上權 §§ 832~841 第一節 普通地上權 §§ 832~ 841 第二節 區分地上權 §§ 841-1~841-5 第四章 永佃權 §§ 842~850 刪除永佃權章 第四章之一農育權 §§850-1~850-9 第五章 地役權 §§ 851~859不動產役權

  7. 第六章 抵押權 §§ 860~883 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 §§ 860~880 第二節 最高限額抵押權 §§ 881-1~881-17 第三節 其他抵押權 §882、883 第七章 質權 第一節 權利質權 §§ 884~899 第二節 動產質權 §§ 900~910 第八章 典權 §§ 911~927 第九章 留置權 §§ 928~939 第十章 占有 §§ 940~966

  8. 通則 不動產所有權 動產所有權 共有 區分所有權 通則 占有 完全物權 普通地上權 區分地上權 普通地役權 特殊地役權 分則 物權 用益物權 普通抵押權 特殊抵押權 抵押權 定限物權 擔保物權 動產質權 權利質權 質權 留置權 混合物權 (二)邏輯思維體系 分別共有 公同共有 準共有 物權法 地上權 農育權 不動產役權 典權

  9. 参、物權之種類 一、基本原則-物權法定原則 1.自由主義(放任原則) 2.限定主義(法定原則) -物權種類閉鎖原則 二、意義 物權之種類及內容,均應以法律明文規定之,不得由當事人任意創設。此不同於債權之種類與內容,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任意約定,茍不違背強行規定或善良風俗,均屬有效。

  10. 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種類法定 物權內容法定 (28穗上283) 職權命令不得創設(30上2040) 習慣法不得創設 法理不得創設 契約不得創設 三、依據 物權,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不得創 設。(§757)

  11. 四、立法理由 1.確保物權之特性,建立物權體系。2.整理舊物權,防止封建物權復活。3.貫徹公示原則,俾使確保交易之安全、迅速。4.達成物盡其用之經濟效力。5.吾國各地習慣不一。 ※§757立法說明謂:查民律草案第九百七十八條理由謂物權,有極強之 效力,得對抗一般之人,若許其以契約或依習慣創設之,有害公益實 甚,故不許創設。 又民法為普通私法,故其他特別物權,如漁業權、著作權、專用權等 ,及附隨其他物權之債權,應以其他法律規定之。此本條所由設也。 ※修正理由謂:為確保交易安全及以所有權之完全性為基礎所建立之物 權體系及其特性,物權法定主義仍有維持之必要

  12. 五、違反之效力(§71) 1.原則︰無效。 2.例外︰法律另有規定。 ex典權期限逾30年者(912) 六、弊病 1.未能預測未來物權 2.現行物權與社會脫節 3.習慣上良善物權未入法 4.社會生活產生新物權卻無法加以規範 5.過於僵化致妨害社會發展

  13. 七、解決之道 1.物權法定原則否定說 2.物權法定原則緩和說(1)習慣法創設說→新法採之 (2)命令創設說(3)內容創設說

  14. 八、未來之課題 (一)學說、實務上已承認習慣法上之物權 1.讓與擔保(Shicherungsübereignung, 日:讓渡擔保) 2.融資性租售(Finacial Lease) 3.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

  15. (二)實務上已否認物權之復活 1.舖底權 2.大租、大佃 (三)未經承認之物權 1.贌耕權 2.拾穗權 (四)形成中之物權 分時所有權(Time-Sharing)

  16. 肆、法律資料庫之重要性 一、法律乃高度累積性(accumulative)知識 二、法律乃高度繼受性知識 三、法律乃高度國際性知識 四、法律乃高度互動性知識

  17. 伍、我國法律資料庫之建構 1.植根 2.法源 3.月旦 4.司法知識庫 5.台灣法律資訊中心 6.其他

  18. 謝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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